日前,在日本仙台高级法院举行了关于东京电力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,福岛县内居民及避难者等约3700人向国家及东电要求损害赔偿等的诉讼判决。审判长上田哲继一审认定了国家及东电共同负有责任,并判决赔偿约10亿1000万日元(约合人民币6500万元)的赔偿金。
据悉,把国家作为被告的核事故集体诉讼进入二审判决在日本尚属首例,很有可能会对今后在各地的审判结果产生一定的影响力。
继福岛地方法院一审判决之后, 2002年日本国家地震调查研究推进本部公布的“长期评价”的可靠性引发争议,该“长期评价”指出福岛县海域有可能发生海啸地震。在本次判决中,对于该“长期评价”给予重视,并表示“是与各学者及民间团体某一见解有明显不同的重要见解,具有相当程度的客观性及合理性依据的科学见解”。
判决认为,在公布“长期评价”后,若当时经济产业大臣立即命令东电估算海啸风险的话,便可以预见海啸灾祸。同时对国家“并未发挥当局被民众赋予的应有的职责” 的态度提出批判,并且认定国家和东电负有同等的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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